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协会设立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和指导,促进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行业水平的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委员由省林业厅,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河南农业大学及行业内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委员任期为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为该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第五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拟定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原则,同时负责总结和推广生态建设经验,宣传林业工程建设知识,为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服务。
(二) 组织开展林业工程建设的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
(三) 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四) 对从业人员进行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业务培训;
(五) 制定并实施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 完成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林业工程建设行业方面的管理事务。
(七) 协会交办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工作需要草拟有关的规范文件;
(二) 向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并负责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会议内容记录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 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四) 向委员会汇报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林业工程建设行业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担任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题和研究课题采取以下方式收集:
(一)本委员会委员提交的工作提案;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中协会会员反映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后提出的相关议题;
(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交办的议题。
上述议题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后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召开会议方式为主,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召开。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就有关专业问题形成结论性意见。
以远程通讯或信函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并将有关会议议案和材料一并送达。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二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反馈会议准备情况。如会议通知事项有变化,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和顾问可以列席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须经到会过半数委员同意。
第十五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持人逐项提出并作必要的说明,参会委员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所有议案逐一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由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与当事人或所涉及事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委员应当申请回避;
(二)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不宜公开事项应履行保密义务;
(三)工作中应坚持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十八条 未经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同意,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得以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名义组织、参加与林业工程建设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无关的活动,否则,将视造成后果的影响和严重性,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警告等处罚,直至开除出本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7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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